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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訴時效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兩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抗訴案件有兩種,壹種是對壹審沒有生效的判決的抗訴,壹種是對壹審或者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的抗訴。所謂“已決定”,不是指已經作出判決,而是指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是對壹審未生效判決的抗訴,走的是二審程序,該案不是定案。

第二個問題,妳說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第二款嗎?該條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的規定。這壹規定本身不涉及溯及力,但比修改前的刑法更嚴格。根據從舊到輕的法律適用原則,只有第八修正案生效後的案件才適用,1年5月之前的案件不適用。在新法律生效之前,案件的形勢只對被告有利。比如第八修正案關於未成年人無限期再犯前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同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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