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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勞保用品發放原則及範圍:1。為員工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根據工作情況發放。必須保障生產過程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否則不予發放;對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類似崗位,應當發放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工作條件不同,應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2.防護用品發放範圍為:(1)井下作業。(2)有刺傷、滾動或嚴重磨損的危險,可能造成外傷。(3)接觸有毒、放射性和皮膚感染的作業。(4)寒冷地區,冬季經常從事室外作業,自備棉衣的崗位不能禦寒,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崗位可發給防寒服。(5)接觸腐蝕性物質的作業。(6)強輻射和危險燃燒作業。防寒物品發放條件:1。我省冬季經常在海拔2公裏以上的地方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員工。2.冬季經常在湖泊、河流和水庫上工作的工人。3.常年從事零攝氏度以下室內低溫作業的員工。防寒服的發放應根據當地氣溫和作業方式進行發放,使用時間不少於三個冬季。《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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