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6 1.5)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438〕21號),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辦理采礦許可證。
擴展數據: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單位沒有資質要求。項目報告壹般由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負責人備案。寫報告的單位需要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資質和治理設計資質。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範》(DZ/T 0223-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更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這種方案壹般稱為適用年限而非服役年限,其適用年限壹般最多5年,但現在無法找到具體依據。適用年限可根據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采年限加上閉坑後的復墾年限(壹般為1年)。如果不到5年,就是好幾年。如果超過5年,應該說5年後必須修改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規劃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