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的主要功能如下:
(1)保險保障功能。對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賠償和人身保險賠償;
(2)融資功能。將保險資金閑置部分投入社會發揮作用,保險公司為保險經營的穩定,應確保投入資金的保值增值;
(3)社會管理功能。對社會各方面進行調控,主要目標是實現社會關系的和諧,使整個社會運行良好,管理有效,也體現了壹個國家保險業融入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標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二、保險項目有哪些?
保險項目如下:
1,養老保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從政府和社會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為基礎,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3.工傷保險。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或者因接觸粉塵、輻射、有毒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患職業病後,國家和社會應當對傷殘人員和死者生前供養的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
4.失業保險。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壹種制度,由社會設立基金,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