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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麽?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的解除: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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