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 00禁止裝修活動。2.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和其他擾民作業。也就是說,已經建成的住宅樓,在樓房封頂後,將正常出售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進行刺耳的電鉆聲、切割地磚等噪聲施工,不允許產生高分貝的噪聲汙染。3.如果是在規定時間內裝修,也要註意控制噪音,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如果噪音幹擾了其他業主,業主可以選擇投訴。4.各地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小區的具體管理規定來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