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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哪些訴訟權利?

公民的訴訟權利是:(1)起訴權。該權利只能由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2)答辯權。(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4)申請撤銷權。(5)調解權。(6)反訴權。(七)抗辯權。(八)出示證據和質證的權利。(9)上訴權。(10)申請執行權。(11)和解權。和解不同於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不參與的情況下,自願就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和解。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和解,可以駁回訴訟。(12)撤訴權。(13)變更訴訟請求。(14)申請再審權。(15)訪問權限。(16)復制權。(17)法庭筆錄改錯權。當事人認為庭審記錄有錯誤的,有權要求更正;(18)管轄異議的權利。(19)不公開申請聽證權。(20)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21)首先執行應用程序的權利。對於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先予執行;(二十二)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檢驗的權利;(23)請求更正法律文件中的筆誤的權利。(24)請求補充判決的權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遺漏的訴訟請求作出補充判決;(25)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壹般來說,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婚姻中的借據將被法院接受為有效證據。出具借據的壹方對相反情況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證據不成立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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