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種效果的強弱,不僅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2)數個物權並存於同壹物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也就是說,財產權在它們之間也有優先權。物權之間是否存在優先效力,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之前已經提到過。基於對物權效力的廣義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應包括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又稱物權的內部效力或物權的內部優先性,是指在同壹物上同時存在多個其他物權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物權設立的先後順序確立物權實現的先後順序,先實現的物權優先於後實現的物權。根據物權的排他性,同壹物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權利,但可以設立多個互不沖突的其他物權。在其他多項財產權利中確立優先權的基礎首先是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 *同壹動產上已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已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