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包括: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