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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包括: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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