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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情節明顯且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在不同類型的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有法律適用的解釋, 如盜竊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 2013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法釋[2013]第八號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以及其他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並得到原諒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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