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退款需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驗原件和復印件。
(3)電子非稅收入票據(含非稅收入(電子)票據-POS,以下簡稱POS機票)原件“付款人聯”(原件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書面遺失聲明)。
(4)法院退還訴訟費審批表。
二、程序:
訴訟費的退還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法院申請退還訴訟費。
退費申請由辦案法官或法院退費窗口受理並初步核對。法官審核無誤後,交由法院財務部門核實並退還訴訟費。
三、訴訟費用退還通知書(用於通知當事人)壹般如下:
擴展數據:
下列案件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不服、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5、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
(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參考資料:
深圳政府法制網-深圳法院系統訴訟費退還管理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退還通知書(用於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