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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法律依據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阻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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