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郵政送達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返還人民法院。郵政機構在五日內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超過三次,且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理由。司法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受送達人本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退回文書的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即使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被告,法院最終也可以直接公告送達,即在報紙上刊登兩個月後視為送達,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