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無錫的房產糾紛案中,張爺爺以10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孫子,幾年後與兒子發生矛盾。想要回這房子。但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屬於贈與,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說,他之前為了讓孫子順利入學,把房子過戶給了孫子。但張的兒子認為,這套房子是父母自願給的。且在房屋登記時,張某的孫子已順利入學相應學校,不存在張某所說的為孫子入學而過戶房屋的情況。且10元的價格並不是房屋買賣的正常價格,所以他們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法律合同。
目前,該房屋的產權已由張過戶至孫子名下,孫子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而且張某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原房屋過戶是為了子女入學臨時過戶。所以法律認為他們祖孫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是贈與,房屋判給了孫子。壹審判決後,張某也提出上訴,但法院駁回了張某的上訴,仍維持原判。
中國的訴訟法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所以我們遇到類似的情況,壹定要慎重處理,最好以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