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居民不參加集體供暖的,必須通過物業公司向供熱企業繳納熱損失費。大約是正常供暖總量的30%。物業公司的解釋是,雖然有部分住戶不需要供熱,但其鄰居的供熱可以通過墻體或供熱管道進行,實際上是在享受低層供熱,對供熱單位造成了壹定的損失;
2.但是,不同社區的情況不壹樣。有的要交有的不交,但是物價部門給出了答案,沒有依據,不允許收費。在使用暖氣的時候,用戶和供方的關系並不像買賣雙方的普通關系那樣是“買壹送壹”那麽簡單。原因是所謂的“取暖費”不僅僅是指熱能進入室內的費用,還包括燃油費、水電費等。
法律依據:《國家授時中心取暖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第二條。
取暖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個采暖季按四個月計算。宿舍收取標準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全國時間服務中心采暖費收取標準和辦法》第七條。
長期空置的房屋,其主人也必須按標準繳納采暖費。
第十壹條
所有應繳納采暖費的住戶都要按時交費。未按時繳費或拒不繳費的,中心總部或授時部門有權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限制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