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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來帶人走是什麽情況?

警察上門把人帶走,這是傳喚。警察帶人回家壹般是必須的,派出所的傳票是強制性的,就是帶人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向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返回單位後應當立即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對自偵案件在押人員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押人員,應當在羈押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召喚的流程有哪些?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並報領導批準,並出具傳喚證;

2.執法人員依法向被傳喚人送達傳喚證,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筆錄中記錄口頭傳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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