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鼓勵和引導有益於國計民生的資本主義工業以公私合營的形式改造為國有資本主義工業,逐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投資的工業企業或公私合營企業,由國家派出幹部與資本家合資經營的,為公私合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與資本主義工業企業的公私合營,應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性和資本家的意願。公私合營企業須經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合營企業以社會主義成分為主,保護私人股份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合營企業應遵守國家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