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凍結存款、扣繳稅款的決定的。或者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稅務機關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