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藥行業協會等。應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藥品宣傳報道應當全面、科學、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