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土地的原則,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標樁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界樁。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村莊、集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相應避開公路兩側,防止造成公路臨街,影響公路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