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物主對自己的東西有支配的權利,如果借了東西,會影響物主的支配權利。根據第34條,業主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
如借款人不願歸還,根據第三十二條,有以下四種解決方式:
A.兩個人通過協商可以達成和解。
b .通過社區/居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C.仲裁由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
D.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第37條規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借款人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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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二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