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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投降的條件。

廣東投降的條件包括:

1.犯罪人主動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人尚未發現,或者已經發現但未采取訊問或者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承認罪行。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3.投案後必須是自動的,在司法機關多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不會被強制坦白自己的罪行。

罪犯必須由國家審判。

在廣東,在逃犯罪嫌疑人在2011 2月31日前向廣東省各級司法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自首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在逃犯罪嫌疑人、脫逃罪犯的親友應當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督促、勸返,盡快投案自首。

凡知道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脫逃罪犯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對主動舉報、移交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分子或者提供其藏匿的真實線索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並給予嚴格保密和保護。

綜上,法律明確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相關事項,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有違法事實的犯罪分子應當積極投案自首,這也是減輕刑事處罰的有效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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