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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明確禁止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用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的活動。

《規定》指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基於手機號碼認證互聯網直播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互聯網直播發布者。

此外,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制度,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禁止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重新註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按照內容類別和用戶規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文字、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添加或者播放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及其互動內容實施直播。預審管理。

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條例》

第六條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方式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完善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和技術支持等制度。設立總編輯,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和用戶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對圖文、文字、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標註或者播放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交付前初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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