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壹個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特殊群體,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需要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特殊關懷和愛護。
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成長發展需要來自家庭和社會的物質支持和精神關懷。沒有周圍人和社會的支持,他們無法正常發展,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作為社會中的人,不可避免的會受到社會的影響。社會文化、習俗、傳統、習慣、生活方式以及各種意識都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影響著未成年人的意識和行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都有責任擴大對未成年人的正面影響,避免或減少負面影響。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