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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被告公司註銷,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性:

1.公司註銷後,未清算或破產的,以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投資人為當事人;2.如果公司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公司的債務應視為已經處理完畢。如有未清償債務,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應為訴訟主體。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註銷前,是當事人;未經依法清算而被撤銷的,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投資者為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註銷前為當事人;未經依法清算而被撤銷的,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投資者為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壹並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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