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在提交訴訟後七日內立案;
2.當事人提交起訴書後,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壹般會在七天內立案。
3.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4、接到自訴或口頭告知,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
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6、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提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起訴,並記入筆錄。民事訴訟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有權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
2.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3.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4.借條原件應妥善保管,當庭質證,復印件提交法庭。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交給法院後七日內可以提起。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相關裁定,並告知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