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關於土地經營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土地經營權轉讓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關於土地經營權轉讓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的轉讓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並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等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的界定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壹條轉讓期限超過五年的土地經營權,自轉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什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文件。承包方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登記後,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按照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能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