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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1.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征如下:

1,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法律依據;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企業;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清算後合夥企業財產仍有剩余的,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利潤平均分配給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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