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超載或者超速、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處拘役,並處罰金。犯罪主體通常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
危險駕駛罪的法理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危險駕駛行為也有相關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和量刑原則。
綜上所述,危險駕駛罪是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載或者超速駕駛。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主體通常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