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壹條第三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相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調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