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
2、涉案財物不超過20萬元的,每件交納75元。
離婚案件審結後,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不存在輸贏之分,所以不適用誰輸誰承擔訴訟費的說法,訴訟費由雙方共同承擔。當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承擔訴訟費用。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提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提前繳納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收取: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