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
第壹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建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全額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入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企業年金的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企業及其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