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和受委托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並向原生產許可或者生產備案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進口醫療器械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備案情況。進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進口醫療器械通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