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無配偶)同居並不是違法行為,它只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但是,已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違法的。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壹方提起的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換句話說,同居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1989 12 13最高法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其中將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界定為“非法同居”。
“非法”這個詞太厲害了,以至於無證婚姻都被劃入了法律馬上要調整的範疇。後來在新修訂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摘掉了“違法”的帽子。但是,同居仍然不受法律保護。
同居是男女關系中的“灰色地帶”。有些人選擇同居是為了逃避壹些法律義務,但壹旦產生沖突,他(她)往往就失去了法律賦予的權利。因為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同居分手後糾紛多但訴訟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