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什麽是催告權和撤銷權?

什麽是催告權和撤銷權?

1,提醒權: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通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委托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壹定期間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給予明確答復的權利。

傳喚權屬於請求權的壹種。《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追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

2.取消權: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前的法定期間內,否認破產人損害破產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效力的,向法院申請撤銷、恢復原狀和恢復財產轉讓權。撤銷權的目的是防止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不當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擴展數據:

債權人撤銷權效力的判決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都有效。日本判例認為,根據債權理論,只有在* * *和保全的限度內,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受讓人的相對關系中,欺詐行為才是無效的。

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劣於未參加撤銷權訴訟的債務人,而且不影響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作為撤銷的效力,恢復原狀只發生在債權人與被告的相對關系中,債務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直接權利。

百度百科-提醒權

百度百科-撤銷權

  • 上一篇:深圳市思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什麽是商務服務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