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不會找不到被執行人,只會找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找不到被執行人的,可以要求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線索。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是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不會找不到被執行人,只會找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也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又找不到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請別人提供被執行人的線索,因為人民法院在壹個執行案件上沒有太多精力,只能請申請人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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