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另外,失信被執行人不能貸款。
老賴稱號2年後自動淘汰。如有暴力、威脅、阻礙、嚴重抗拒執行或多次失信行為,信用汙點最多5年後刪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被背信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
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告知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