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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校學生犯罪量刑的規定

在校學生的量刑應根據犯罪情況確定。

法律分析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承擔8種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死刑是不適用的。故意對對方造成傷害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傷害的程度。如果是輕微的,不構成犯罪;如果是輕傷,被害人和檢察院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傷以上,檢察機關有必要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的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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