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壹些不法之徒非法刻制公章,搞詐騙,破壞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對刻字業(包括刻字廠、刻字店、刻字攤等)進行了收編。)納入特殊行業,納入治安管理。
對違反國家管理法規的刻字單位和個體從業人員,視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私刻公章犯罪的案件特征:
1.該法的客體是公章。即機關、部隊、企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熱印等。)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等。,專門用於加蓋公文、證件、印章,是侵權行為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行業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制作了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刷、鑄造、刻制行業暫行管理規則》中關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個人印章的相關規定。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主體是承接公章的工廠、店鋪、刻字攤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受主管人員指使的,應當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主觀上,行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前者可以從委托生產商那裏獲得壹些利益;後者是工作上的失誤,比如沒有識別出委托人使用的偽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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