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內,農村在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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