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 *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具有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在緊缺法律服務人員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15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後,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壹條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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