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65438+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0月26日通過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的;(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貸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第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這壹司法解釋,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民間借貸,因此產生的糾紛應當依照《民間借貸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之前的自然人借貸無疑是壹種民間借貸,所以妳的判斷題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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