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務”就是公共事務,“執行公務”就是執行公共事務,處理公務。
公務員在工作和執行任務期間的行為通常被視為公務行為,而在工作之外和非任務期間實施的行為通常被視為個人行為。
公務行為認定的法律意義
因為具體實施公務行為的主體——公務人員,同時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務人員的雙重身份,與此相適應,其行為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
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公務人員的行為都是公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公職人員的各種行為,以確定其行為是否屬於公務行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官方行為的概念
公務,即國家事務,是指負責管理各種社會事務的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享有和實施行政權力的組織,但行政權力不能自動實施。行政權的最終實現依賴於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因此,所謂公務行為,是指公務人員代表行政主體,以行政主體的名義進行的行政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