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3.工傷認定程序。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即辦完工傷認定手續)的基礎上,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庭訴訟。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予以執行。
8.投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