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是壹種視聽物證。如果錄音內容屬實,且當事人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那麽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是有效的。二、實踐中,記錄的證據壹般應符合以下三個要求:1。被錄音的雙方對話是真實的表達,即對話雙方當時沒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權利的限制;2.錄音證據的說話人身份清楚,內容明確,客觀、真實、連貫,未被拼接或偽造,內容無疑是正確的;3.記錄的證據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這壹點尤為重要。不能僅憑錄音證據就下結論,其他證據要和錄音證據相互印證。只有符合上述要求,錄音證據所證明的內容才能在訴訟中被法官真正采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