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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於壹般債權。根據最高法院的批復,建設工程的優先權是預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有如下規定: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和執行案件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三、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和其他實際費用,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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