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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受害人後來發現自己有什麽更嚴重的後遺癥,而且是這次事故造成的,事故方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平等協商,意思表示壹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其他規定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受害人有目前沒有檢測出來的這個車禍造成的任何病人或者後遺癥,可以繼續要求妳賠償這部分。不是說現在可以放棄協議,以後就不追究了。

妳的約定,只要是在平等協商的前提下,真實表達了妳的意願,就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受害人對本次事故有較大數額的賠償,可以再次索賠。

只要沒有明顯的不公平,就是有效的。

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壹方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後,當事人壹方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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