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