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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離職扣款的表現是否合法?

正常離職扣款的表現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員工正常離職,用人單位克扣員工績效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公司無權拒絕妳的辭職申請。只是雙方要協商從妳辭職到妳最終離職需要多少天來交接工作。

這個交接時間不能超過30天,因為勞動合同會有勞動合同終止條款:

乙方(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在和領導商量好最終的辭職日期後,可以手寫壹紙辭職信,自己簽字交給HR,並拍照保存,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辭職證據。萬壹哪天領導不放人了,妳也可以有證據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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