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擾民壹般是噪聲擾民,規定夜間擾民是22時至次日6時。壹類生活區晚上50分貝以上,壹類生活區晚上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此外,還有其他因建築施工引起的幹擾,如建築工地等施工單位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進行的活動,帶來各種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也有擾民的,比如用擴音器大聲喧嘩,隨意制造噪音。在市區,在人為集中的區域擾民的,會被公安處理,拘留。凡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也將受到法律處罰,並予以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壹)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